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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股东陈述与保证(一)】《揭开天使投资协议的面纱》第四期

2019-08-20   来源: 天虎科技

为更好的帮助创业者理解创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虎探从8月起推出《创业有法》专栏,打造“超实用法律解读,创业路避坑指南”,首先将集中揭开天使投资协议的面纱。

【创始人股东陈述与保证(一)】《揭开天使投资协议的面纱》第四期

 

创始人股东陈述与保证条款是天使投资协议中必备条款,该部分条款的设置初衷更多是为了确保投资协议效力、投资人获取的信息不存在瑕疵等,以保障投资人对目标项目投资决策。

 

有些投资协议中会将创始人股东陈述和保证条款单独罗列成为附件来呈现,该部分设置属于任何投资和收购时正常动作,作为创始人可以和投资方能够协商沟通调整的余地较小。主要需要注意的是保证和陈述条款中是否创始人未达成的内容,但又被要求进行陈述保证的,则需要投资方进行沟通调整。

 

如“创始人保证本协议签订前已经完成其认购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但部分创始人并未或不清楚是否实缴完成,所以就需要在签订协议是核实清楚,以免造成协议签订即产生违约的尴尬,给此后投资协议履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一、授权

 

1、常见条款表述:

现有股东与公司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获得充分的权限或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文件。

 

2、条款背景:

本条背后含义是投资人希望确保创始人和公司具备签署本协议签署资格和能力,以免在规避因无权签约到导致无效情形出现。另外, 在协议设计上要求现有股东全体在协议上签署系为避免出现协议签署后缺乏股东会的决议授权的争议。因此,本条所称的“充分的权限” 是指根据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具有签订本协议的权限,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签约权限。

 

二、不冲突

 

1、常见条款表述:

公司与现有股东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在本协议签署前已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协议,也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或任何法律。

 

2、条款背景:

本条所说的与任何第三人签署的协议,是指公司及现有股东与签署本协议投资人以外的任何人签订的可能限制、约束本协议的签约方履行本协议的合同或协议。本条的制定一是避免使本协议与公司和现有股东之前签订的协议或公司章程相冲突,导致协议的无法履行或可能产生的其他纠纷,同时也是为了规避本协议签署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效。

 

三、股权结构

 

1、常见条款表述:

创始人及公司保证已经完整、真实披露了公司实际股权结构,除已向投资人披露的之外,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承诺或实际发行过任何股权、债券、认股权、期权或性质相同或类似的权益,也不存在任何代持、协议控制情形。现有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也不存在质押、法院查封、第三方权益或任何其他权利负担。

 

2、条款背景:

本条中规定的未承诺或实际发行是指未向第三人许诺或已经发售股权、期权、认股权等权利。本条中的“权利负担”是存在于股权之上的类似于质押、抵押等可能限制股权行使的其他权利或限制。本条款设置目的是为了让投资人充分地、全面地了解自己所投资的目标公司的真实股权结构状况,知悉自己在目标公司中的真实股权比例。同时了解现有股东的股权是否存在质押、查封等可能导致股权被法律强制执行后变更为第三人权利的情形,为投资人判断投资的风险提供依据。

 

四、雇员

 

1、常见条款表述如下:

公司雇佣员工遵守对其适用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除已披露的外,公司与其现有员工或者其以往聘用的员工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劳动争议或纠纷, 亦不存在任何潜在的劳动争议或者纠纷;公司没有任何应付而未付的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其他与雇用关系有关的类似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支付义务。公司与公司高管以及核心人员等已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

 

2、条款背景:

本条款设置背景是投资人希望公司的人力资源体系是稳定的,能够有效规避内部风险。另外,投资人通常还会要求将公司高管和核心人员名单罗列作为投资协议的附件,目的是通过创始股东来约束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以保证公司内部稳定性,以及约束关键员工亦不会出现从事与公司的利益相冲突的行为。创业企业最宝贵的资源是人才,而且之前也说过天使投资人投资早期项目的决定因素之一也是对团队的信任。因此,本条意在防止核心员工与公司竞争,或将公司的核心技术或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影响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降低投资的价值。

 

五、债务及担保

 

1、常见条款表述:

除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属于公司正常业务、且不为本协议所禁止,不会对公司的任何股东或公司本身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债务,公司不存在资产负债表中未体现的任何其他重大债务(指总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债务)。公司除了已披露的外也从未为其他人提供保证担保责任,也从未以其财产设定任何抵押,质押及其它担保权。

 

2、条款背景:

本条所称重大负债是指超过一定数额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甚至存续的负债,建议在完善该条款时由投资人和创始人共同协商确认后予以明确。另外,因为担保也是一种潜在的负债,承担担保责任也会给公司或创始人造成损失,降低公司的投资价值。因此,本条要求公司披露债务及为他人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深层次了解公司,规避投资风险,准确的作出投资决策判断。

 

六、公司资产无重大瑕疵

 

1、常见条款表述:

公司合法拥有和使用其所有的全部不动产、固定和无形资产。公司所有的资产包括财产和权利,无任何未向投资人披露的重大权利瑕疵或限制。

 

2、条款背景:本条背后含义简单的说就是,公司的财产是否是合法财产;他人是否对公司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存在权利瑕疵的财产会影响公司对财产的使用和收益。当然,作为早期创业公司基本很少有自己的固定资产等资产,但是如果公司办公场所是租用的,这类非自由资产也是为资产,也需要保证其承租获得试用权也应该是合法合规无瑕疵的。

 

 

关于讲师:

 

余艺民律师现为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成都市律师协会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科技企业创业导师、天府软件园创业场创业导师、中世律所联盟TMT行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金牛区新联会律师行业分会理事、金牛区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曾供职于北京国枫凯文(成都)律师事务所。

 

余艺民律师聚焦互联网行业的风险投资基金、TMT行业的企业、高科技制造和技术、媒体娱乐、IP运营、教育培训、医疗科技等行业的企业,专注于提供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尽职调查、收购兼并、重大交易、知识产权、合规风控和争议解决等专项法律服务。在股权融资、股权激励、股权结构调整和设计、股权争议纠纷等专项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余艺民律师已为米兰网、找我婚礼、分规心电、米拍、e泊车、合一创投、链安科技、深思创芯(人工智能芯片)、万创科技(物联网)等知名科技企业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服务。其联系电话:18030800514;电子邮箱:yuym@juhenglawfirm.com

 

关于虎探:

 

天虎科技从2014年建立以来,一直聚焦科技深度报道和创投连接,通过内容连接创业者与创业服务群体。为更高效的实现成都新经济企业与投资机构的对接,作为天虎科技的兄弟产品,“虎探”8月1日已上线公测,可在微信中搜索“虎探”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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