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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新办法,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就地转化

2022-12-12   来源: 天虎科技

近日,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制定的《成都市技术交易资助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印发。新办法自2023年1月9日施行,有效期3年。新办法的变化,包括首次将向成都市企业输出技术成果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纳入主体支持范畴,明确提出资助经费可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项目团队及个人等等。




据了解,在新办法印发之前,《成都市技术交易资助管理办法(试行)》(成科字〔2020〕23号)已执行近3年。数据显示,在蓉高校院所输出到本地技术成交金额年均增长39%,成都市企业吸纳全球技术成交金额年均增长28%;新增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7家。


增长背后也存在一定问题。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果转移转化与创新创业服务处在解读文章中称,目前成都市重点产业承接科技成果转化不足,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队伍较弱的问题仍然存在并亟待解决。


解读文章还提到,通过多次现场调研、专题座谈,听取在蓉高校、科技企业、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技术经纪人的意见建议,学习借鉴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先进经验做法,新办法主要扩大了支持业务范围、主体范围,细化了对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分层分类支持,强化了对对技术经纪(经理)人的支持培育。


具体来看,一是扩大支持范围,将技术许可纳入业务支持范围,首次将向成都市企业输出技术成果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纳入主体支持范畴。


二是加强对在蓉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科技成果就地转移转化的激励,明确提出资助经费可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项目团队及个人。


例如在成都市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和中介方。新办法规定,对技术交易输出方,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3%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后补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资助经费可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项目团队及个人。


三是细化对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支持,优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分层分类给予财政资金引导资助。


四是鼓励技术经纪(经理)人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新增对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聘用技术经纪(经理)人的支持,并强化对技术经纪(经理)人及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直接激励。


例如对新获评的国家级在蓉技术转移机构,给予50万元后补助。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聘用技术经纪(经理)人,按照聘用技术经纪(经理)人首次获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情况给予补助:高级职称每人1万元、中级职称每人5000元、初级职称每人2000元,每家机构单一年度最高补助10万元。


新办法全文如下:


成都市技术交易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和《成都市实施产业建圈强链行动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加速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确保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地,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就地转化,支撑重点产业建圈强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的通知》(国科发区〔2022〕263号)和《成都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成府发〔2019〕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资助”是指对在我市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及提供相应服务的中介机构给予的经费补助。


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活动”是指签订技术合同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在明确的时间段内,财务实际到账并开具发票的技术交易金额。


第三条  技术交易资助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技术交易资助实行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五条  技术交易资助经费来源于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经费的使用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交易活动资助


第六条  资助对象


在我市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和中介方。


(一)输出方是指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方式向我市企业提供技术成果的在蓉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及经省市备案的我市新型研发机构。


(二)吸纳方是指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及经省市备案的我市新型研发机构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方式购买技术成果的我市企业。


(三)中介方是指为输出方、吸纳方直接提供技术交易服务并成功促成技术交易的我市技术转移机构。


中介方促成交易须直接与技术输出方或吸纳方签订委托协议,或签订输出方、吸纳方和中介方三方协议,为输出方和吸纳方提供技术交易有关咨询、洽谈、筛选、撮合、交付等全流程服务,并取得相应佣金。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对技术交易输出方,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3%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后补助,每个单位单一年度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资助经费可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项目团队及个人。


(二)对技术交易吸纳方,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4%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后补助,每家企业单一年度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三)对技术交易中介方,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3%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后补助,每个中介机构单一年度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第八条  申请条件及材料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填写成都市技术交易申报书(表),提供申报单位注册登记证(照)、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支付凭证及发票等相关材料扫描件。


第三章  交易服务资助


第九条  资助对象


为我市技术交易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一)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依照《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促成我市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的各类专业化服务机构。


(二)技术经纪(经理)人是指为促成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提供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相关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是指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设立,负责对我市技术合同登记主体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审核与登记的机构。


第十条  资助标准


(一)对新引进行业知名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市成立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或持股不低于30%新组建机构的,落地运营一年后,组织第三方进行综合绩效考评(绩效评价指标及权重、考评档次见附件),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给予200万元后补助。


(二)对新获评的国家级在蓉技术转移机构,给予50万元后补助。


(三)支持各类技术转移机构服务我市重点产业“建圈强链”,对经第三方年度综合绩效考评(绩效评价指标及权重、考评档次见附件)为优秀、良好、中等的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后补助。


(四)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聘用技术经纪(经理)人,按照聘用技术经纪(经理)人首次获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情况给予补助:高级职称每人1万元、中级职称每人5000元、初级职称每人2000元,每家机构单一年度最高补助10万元。资助经费奖励给受聘个人的部分不得低于50%。


(五)支持在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和数据安全管理,对年度登记合同成交额超过上年度且超过10亿元的登记机构,按超过10亿元部分的万分之0.5的比例,给予后补助,每家登记机构单一年度最高资助200万元。登记机构可从资助经费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专职人员奖励和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同一申报单位一个纳税年度,同时符合第十条(一)(二)(三)(五)款资助标准的,申报单位自主选择其中一款资助项目进行申报,不支持多款同时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及材料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填写相应款项资助项目申报书(表),提供申报单位注册登记证(照)、获评证书、服务业绩等相关材料扫描件。


第四章  资助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指南发布。市科技局结合我市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重点工作,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对外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项目负责人、申报单位登“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http://kjxm.cdst.chengdu.gov.cn)注册,按要求完成在线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审核)。市科技局受理项目后,对项目进行评审(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根据项目评审(审核)结果,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并完成纸质材料报送的项目进行立项。


第十七条  预算下达。经评审(审核)立项项目,由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委托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技术交易资助的经费拨付等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关联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易不属于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经费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申报资格、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工作人员及组织核查人员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对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1月9日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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